(2015)太浏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村民委员会与陶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村民委员会,陶建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唐玉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浦兆明。被告陶建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