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欠斌诉被告环宇集团攀枝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虞鹏程、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欠斌,环宇集团攀枝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虞鹏程,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李欠斌。委托代理人张永华,系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宇集团攀枝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斯箐前进乡。法定代表人虞鹏程。被告虞鹏程。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严辉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欠斌诉被告环宇集团攀枝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虞鹏程、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欠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欠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4元,减半收取9202元,由原告李欠斌负担。审 判 长 卢定祥审 判 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洪 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