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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欠斌诉被告环宇集团攀枝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虞鹏程、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欠斌,环宇集团攀枝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虞鹏程,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李欠斌。委托代理人张永华,系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宇集团攀枝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斯箐前进乡。法定代表人虞鹏程。被告虞鹏程。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严辉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欠斌诉被告环宇集团攀枝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虞鹏程、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欠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欠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4元,减半收取9202元,由原告李欠斌负担。审 判 长  卢定祥审 判 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洪 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