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安平县致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平县致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镜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安平县致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平安县。法定代表人:赵西潮。委托代理人:张计虎,该单位员工。申请人安平县致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030005122565417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日2014年8月14日,到期日2015年2月14日,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为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鑫龙自动化有限公司。该票据由安徽鑫龙自动化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芜湖鹏宇物资有限公司、安平县致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平县致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致泰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