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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被告马某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西录代审 判员  许 燕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