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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平与黄培仁、蔡秀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平,黄培仁,蔡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林平。被执行人黄培仁。被执行人蔡秀英。申请执行人林平与被执行人黄培仁、蔡秀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浙杭钱证执字第10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平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除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浙杭钱证执字第107号公证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俊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