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明海与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海,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周明海,男,52岁。被告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朝阳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兵,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海与被告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明海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