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章青与周大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青,周大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凤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陈章青,农民。被告:周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青诉被告周大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章青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章青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章青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