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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章青与周大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青,周大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凤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陈章青,农民。被告:周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青诉被告周大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章青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章青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章青负担。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