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与张伟、李艳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张伟,李艳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民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伟。被告李艳锋。原告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李艳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元,由原告原告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孔辉审 判 员 李享炽人民陪审员 李晓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