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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与张伟、李艳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张伟,李艳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民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伟。被告李艳锋。原告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李艳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元,由原告原告湖南成鑫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孔辉审 判 员  李享炽人民陪审员  李晓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