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邢学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邢学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爱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罗换,该公司经理。被告邢学文。委托代理人郭彦生,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学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