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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英才国际学校、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英才国际学校,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XX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英才国际学校,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城西张官寨村北。法定代表人:刘建凯,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香民,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杨家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雷,1985年2月12日,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XX,农民,现住河北��唐山市滦南县。上诉人唐山英才国际学校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英才国际学校主张购买的被上诉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涉案车辆为校车且接收时即喷涂“校车”字样,重审时应对涉案车辆上“校车”二字何人何时喷涂予以核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5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元,退还上诉人唐山英才国际学校。审 判 长 ���张景常审 判 员 贾  宝  兴代理审判员 王  国  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房  善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