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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少文与刘玉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文,刘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92-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文,男,1968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刘玉星,男,1971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刘少文与刘玉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0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房产登记信息,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袁学龙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治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