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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万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住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厦门万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詹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莹、周晓娟,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住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栋20层03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林斌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万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住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文聪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彭朝辉代理审判员徐文聪人民陪审员邓艳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