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青、段香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青,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4年9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段香翠,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中专文化,退休医生,捕前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4年9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青、段香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青、段香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青盲目信仰“全能神”邪教组织。2014年6月份,被告人李青在“小霞”(女,50多岁,其他情况不详)的蛊惑下,以“牛莉”为化名,为“小霞”用于宣扬邪教购买内存卡的资金、票据签字见证、保管,并为教内教徒被告人段香翠传递活动信息,接受邪教教义,了解掌握邪教活动组织内部人员、地址等情况。同年7月份,该经“小霞”介绍接受“王某”(女,30多岁,其他情况不详)指派,以“超脱”为灵名负责管理邪教小区事务,为小区内的49个教会、5个新小区、1090名教徒,通过段香翠、成某某(已治安处罚)、程某某(已治安处罚)、张某某四个联络人,散发传递鼓吹邪教迷信学说,纠合他人参加、发展教徒,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期间李青主要负责上传下达邪教组织指令,收集各小组教会的汇报资料、字条,统计各小组教会用于宣扬邪教需要内存卡的数量及接受现金,然后报“王某”,由“王某”购买后,再分发到各小组教会教徒手中,同时为段香翠、成某某管理的教会小组内存卡加载邪教音视频、图片等宣传资料。2014年9月26日,在被告人李青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10份邪教信件,就是该准备送到联络人手中的上级指令;随身携带的1份邪教内容手抄页为小组传给其的信件、1份打印稿为邪教组织转发各小组教会的学习文章。2014年10月24日,公安人员在李青家中查获用于宣传邪教购买内存卡的收款收据一本、写有“全能神”邪教书名、教会小区数量等内容的手抄本4本、“全能神”邪教组织中Czq向xqdl(小区代理)的指示稿9份、各小组向“xqsw”(小区事务)李青本人的上报字条70张、邪教书籍1本、涉嫌用于购买传递邪教内容物品未使用的涉案资金3360元,指令袋81个。经统计涉案收款收据,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李青与“小霞”的涉案资金27332.5元,涉及发放内存卡306张;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9月19日,该与“王某”的涉案资金为7140元,发放内存卡96张,涉案反宣资金共34472.5元。2、2009年以来,被告人段香翠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长期依靠邪教组织传播封建迷信,神话“全能神”邪教活动并且管理邪教小区教会小组,传递发送邪教指令,接受小组信徒汇报等工作。2014年6月份开始,段香翠与被告人李青,相互串通利用邪教组织宣扬邪教,传递邪教信息。2014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段香翠家中查获“全能神”邪教书籍11本、宣传册书刊27份、手写的抄页156份、mp3三部、SD存储卡5张、指令包1600个。五张SD卡经鉴定卡内载有涉及“全能神”邪教的文字(txt、doc格式)、图片(jpg、png格式)资料共计7383个;音频(mp3、wma格式)资料4293个、视频资料(flv、mp4、avi、rmvb、3gp格式)337个、三部mp3经鉴定,其中一部粉色OPPO牌mp3内载有涉及“全能神”邪教的文字(txt格式)、图片(jpg格式)资料共计7241个;音频(mp3格式)资料4963个、视频(mp4格式)12个。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段香翠、李青无视国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段香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李青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青盲目信仰“全能神”邪教组织。2014年6月份,被告人李青在“小霞”(女,50多岁,其他情况不详)的蛊惑下,以“牛莉”为化名,为“小霞”用于宣扬邪教购买内存卡的资金、票据签字见证、保管,并为教内教徒被告人段香翠传递活动信息,接受邪教教义,了解掌握邪教活动组织内部人员、地址等情况。同年7月份,该经“小霞”介绍接受“王某”(女,30多岁,其他情况不详)指派,以“超脱”为灵名负责管理邪教小区事务,为小区内的49个教会、5个新小区、1090名教徒,通过段香翠、成某某(已治安处罚)、程某某(已治安处罚)、张某某四个联络人,散发传递鼓吹邪教迷信学说,纠合他人参加、发展教徒,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期间李青主要负责上传下达邪教组织指令,收集各小组教会的汇报资料、字条,统计各小组教会用于宣扬邪教需要内存卡的数量及接受现金,然后报“王某”,由“王某”购买后,再分发到各小组教会教徒手中,同时为段香翠、成某某管理的教会小组内存卡加载邪教音视频、图片等宣传资料。2014年9月26日,在被告人李青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10份邪教信件,就是该准备送到联络人手中的上级指令;随身携带的1份邪教内容手抄页为小组传给其的信件、1份打印稿为邪教组织转发各小组教会的学习文章。2014年10月24日,公安人员在李青家中查获用于宣传邪教购买内存卡的收款收据一本、写有“全能神”邪教书名、教会小区数量等内容的手抄本4本、“全能神”邪教组织中Czq向xqdl(小区代理)的指示稿9份、各小组向“xqsw”(小区事务)李青本人的上报字条70张、邪教书籍1本、涉嫌用于购买传递邪教内容物品未使用的涉案资金3360元,指令袋81个。经统计涉案收款收据,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李青与“小霞”的涉案资金27332.5元,涉及发放内存卡306张;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9月19日,该与“王某”的涉案资金为7140元,发放内存卡96张,涉案反宣资金共34472.5元。2、2009年以来,被告人段香翠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长期依靠邪教组织传播封建迷信,神话“全能神”邪教活动并且管理邪教小区教会小组,传递发送邪教指令,接受小组信徒汇报等工作。2014年6月份开始,段香翠与被告人李青,相互串通利用邪教组织宣扬邪教,传递邪教信息。2014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段香翠家中查获“全能神”邪教书籍11本、宣传册书刊27份、手写的抄页156份、mp3三部、SD存储卡5张、指令包1600个。五张SD卡经鉴定卡内载有涉及“全能神”邪教的文字(txt、doc格式)、图片(jpg、png格式)资料共计7383个;音频(mp3、wma格式)资料4293个、视频资料(flv、mp4、avi、rmvb、3gp格式)337个、三部mp3经鉴定,其中一部粉色OPPO牌mp3内载有涉及“全能神”邪教的文字(txt格式)、图片(jpg格式)资料共计7241个;音频(mp3格式)资料4963个、视频(mp4格式)12个。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26日9时许,该局钟家庄派出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称,西谢匠村对面林源小区有人秘密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经组织盘查民警在林源小区门外,将可疑人员无名氏女成功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数个用于传递“全能神”信息的小纸袋;顺线民警及时将另一可疑女子,家住林源小区的段香翠予以控制,并在段香翠家中搜出大量关于“全能神”邪教内容的书籍、手抄页、mp3、存储卡等物品。遂民警依法将两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无名氏女(不讲真实姓名),约40岁左右,晋城口音;段香翠,女,64岁,晋城市凤凰山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02195005152227。(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案情说明,证实2014年3月份以来,该局在工作中发现家住林源小区的段香翠涉嫌组织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经过半年的秘密跟踪摸排,经特情提供的情报线索,有一女子经常出入段香翠家中。为及时查获犯罪证据,派出所民警进行秘密蹲守,在看到该女子从家中出来,准备骑电动车离开之际将其控制,并从其身上查获用于传递“全能神”邪教信息的塑料包信件等反宣品。该局另一路民警将随后出门的段香翠予以控制,并在段香翠家中查获较多“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涉及书籍、宣传册、手抄本、mp3等物。(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对犯罪嫌疑人李青进行人身搜查。检查人员从其随身的挎包内发现关于全能神的十个塑料袋、一张手抄页、一张全能神打印稿。并对十个小袋、一张手抄页、一份打印稿予以扣押;对犯罪嫌疑人李青在刘家川村住处进行搜查,并将涉及“全能神”收款收据一本、手抄本4本、打印稿9份、信件字条70张、书籍一本、指令包81个、现金3360元予以扣押。对犯罪嫌疑人段香翠住宅进行搜查,并将涉及“全能神”书籍11本、宣传册27份、手抄页156份、mp3、mp4三部、SD存储卡5个、纸袋1600个、存折本一个予以扣押。将扣押的小袋信件10个、书籍12本、宣传册27份、手抄页156份、mp4一部、SD存储卡5个、纸袋1600个、收款收据一本、手抄本4本、打印稿9份、信件字条70张移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将扣押犯罪嫌疑人段香翠的mp4两部、存折本一个发还给段燕颖;将扣押犯罪嫌疑人李青的现金3360元随案移送。(4)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辨认笔录,证实李青对成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的辨认;成某某对李青的辨认。(5)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分别对成某某、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6)晋城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送检的涉嫌传播“全能神”的段香翠的五张SD卡进行检查,在两张容量为4GB的SD卡内,提取、发现该SD卡内涉及“全能神”的文字、图片及音视频等宣传资料分别为:flv格式3个、mp3格式648个、mp4格式29个、avi格式5个、rmvb格式8个、jpg格式22个、txt格式327个。在容量为8GB的SD卡内提取、发现该SD卡内涉及“全能神”的文字、图片及音视频等宣传资料分别为:mp3格式3270个、txt格式5313个。在两张容量为16GB的SD卡内,提取、发现该SD卡内涉及“全能神”的文字、图片及音视频等宣传资料分别为:mp3格式309个、txt格式1163个、wma格式66个、jpg格式473个、doc格式47个、3gp格式20个、mp4格式128个、png格式36个、flv格式38个、avi格式96个、rmvb格式10个。在容量为20GB的mp3内,提取、发现该mp3内涉及“全能神”的文字、图片及音视频等宣传资料分别为:mp3格式4963个、mp4格式12个、txt格式7237个、jpg格式4个。(7)被告人李青、段香翠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姐姐李青住刘家川村并愿意带公安机关前去。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一个叫“超脱”的妇女主动到其家,给其读全能神的小册子,其从那里买了两个有全能神之类的手机内存卡。后来有人告诉其,“超脱”被抓了,后来就是那个妇女和其联系。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上线为“超脱”,她经常到家和其联系,其和下线是每天下午3、4点钟到凤西广场健身器旁见面,将“超脱”给其的写的东西的食品袋或小袋子给她。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不信全能神,公安机关在其处搜出来的钱是过年时母亲换给的。5、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李青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其认识“小霞”,并听取讲解“神是怎么创造人”、“人的命都在老天爷手里”之类的话,有时候拿着钱和收据来其家,让其数钱,在收据上签字,其签的是牛莉、“超脱”、小超的名字。后来给其介绍王某,让其给段香翠、成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送信。交代小区内的49个教会、5个新区、1090名教徒。负责收集各小组教会用于宣扬邪教需要的汇报资料、字条,统计各小组教会用于宣扬邪教需要内存卡的数量及接受现金,然后报“王某”,由“王某”购买后,再分发到各小组教会教徒手中,同时为段香翠、成某某管理的教会小组内存卡加载邪教音视频、图片等宣传资料。(2)被告人段香翠的供述,证实其只是在家里看看全能神的宣传资料,其放在家里的书籍和宣传资料全是神让人传递给其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青、段香翠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段香翠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青、段香翠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青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青的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被告人段香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段香翠的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青的现金336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