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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丰群华与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群华,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丰群华,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国萍,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丰群华与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丰群华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丰群华返还购房款213,095.23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365.90元,执行费3,10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6,563.1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