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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宋云华与王良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35-1号申请人宋云华。被申请人王良涛。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2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良涛驶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嘉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