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姜春宁、姜飞与韩彦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宁,姜飞,韩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491号申请人姜春宁。申请人姜飞。被执行人韩彦锋。姜春宁、姜飞与韩彦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手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惊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