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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孔凡荣与王书鸣、韦文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荣,王书鸣,韦文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孔凡荣,女,192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伟,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书鸣,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林,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系被告王书鸣妹夫。被告:韦文发,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孔凡荣诉被告王书鸣、韦文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