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塔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塔城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不服其他行政行为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塔城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塔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塔城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塔城市和平街24号。负责人:朱春峰,系塔城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熊燕,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塔城市边城街润德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宋玉珍,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塔城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人防办)于2014年8月10日向我院提出对塔地人防罚(2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分公司)于2010年9月在塔城市伊宁路北侧、梁仓街东侧建设润德小区住宅楼工程G2高层项目,面积10236㎡、层高12层、首层面积为853㎡,该建设项目没有建设人防地下室,也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地区人防办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塔地人防罚(2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新计价房(2001)1410号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润泽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23600元;2、处以42650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润泽分公司进行了送达。因被申请执行人润泽分公司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地区人防办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地区人防办做出的塔地人防罚(2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职权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润泽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地区人防办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塔地人防罚(2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张新萍代理审判员  石 月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