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仕伍、陈年庆与魏广德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伍,陈年庆,魏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张仕伍,男,汉族,住汕头市。申请执行人陈年庆,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麦镜坡,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魏广德,男,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仕伍、陈年庆与被执行人魏广德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魏广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仕伍、陈年庆人民币7452902.53万元及滞纳金、利息等,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连带付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50万元。但被执行人魏广德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广德的存款或查封其名下的等值财产(价值以人民币71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家川审判员 杨宁波审判员 杜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宇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