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再兴与杨汝太、柯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兴,杨汝太,柯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王再兴,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系石狮市俊兴布行的业主。委托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鸿鹏,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汝太,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被告柯金凤,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兴诉被告杨汝太、柯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再兴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