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洮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延生与洮南市龙兴牧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延生,洮南市龙兴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吕延生。被告洮南市龙兴牧业有限公司。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吕延生诉被告洮南市龙兴牧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