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常家铭、杜强、杜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常家铭,杜强,杜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宁强县汉源镇羌州南路。法定代表人李恒军,男,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永宁,男,系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玮,男,系该中心业务科长。被告常家铭,男,生于1977年2月23日,汉族。被告杜强,男,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被告杜岗,男,生于1968年3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常家铭、杜强、杜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宁强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董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楚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