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永芝与马剑武、马剑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芝,马剑武,马剑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郑永芝。被执行人马剑武。被执行人马剑逸。本院在执行郑永芝与马剑武、马剑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郑永芝与被执行人马剑武、马剑逸已自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之后,被执行人马剑武、马剑逸按和解协议书支付款项给申请执行人郑永芝,并支付了执行费59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郑永芝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