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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珍庆与王全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珍庆,王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高珍庆。被执行人王全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珍庆与被执行人王全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全安已全部履行已生效(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楼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