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珍庆与王全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珍庆,王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高珍庆。被执行人王全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珍庆与被执行人王全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全安已全部履行已生效(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楼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