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金福、金忠军与金忠军、朱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福,金忠军,朱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890号原告:徐金福。被告:金忠军。被告:朱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福与被告金忠军、朱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忠军、朱友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金福负担。审 判 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