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庆维与吴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维,吴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李庆维,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成荣,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维与被告吴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维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六千零二十元,减半诉讼费收人民币三千零一十元,由原告李庆维负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