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常法与刁保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法,刁保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李常法,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新,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女儿。委托代理人:李学斌,五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丽,五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刁保庆,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法诉被告刁保庆、刁元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常法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法撤回对被告刁保庆、刁元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