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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玉振与徐加林、和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振,徐加林,和法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王玉振。被告徐加林。被告和法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振与被告徐加林、和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王玉振负担。审 判 长  李铁鑫人民陪审员  陈绪凯人民陪审员  陈建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