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青容、王立超、王学伦、刘高福与被执行人赵国、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青容,王立超,王学伦,刘高福,赵国,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邓青容,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安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王立超,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安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王学伦,男,193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安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刘高福,女,193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安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青容、王立超、王学伦、刘高福共同代理人)被执行人赵国,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执行人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青容、王立超、王学伦、刘高福与被执行人赵国、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