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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文昌与王思佳、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昌,王思佳,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24-1号申请人李文昌,男,汉族,1940年0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思佳,男,汉族,1983年0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被申请人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山东省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的鲁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4月1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东营中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的鲁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