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4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世涛与陈汉辉、区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涛,陈汉辉,区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4296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31X。被执行人:陈汉辉,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818。被执行人:区君丽,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8389。刘世涛与陈汉辉、区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汉辉、区君丽在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尚存执行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欢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