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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4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世涛与陈汉辉、区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涛,陈汉辉,区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4296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31X。被执行人:陈汉辉,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818。被执行人:区君丽,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8389。刘世涛与陈汉辉、区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汉辉、区君丽在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尚存执行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欢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