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洪格连与杜营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格连,杜营晖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3054号原告洪格连,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营晖,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原告洪格连与被告杜营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雅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格连的委托代理人刘大伟及被告杜营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格连诉称:我从2012年6月开始带领老家一帮农民工兄弟为杜营晖在其原宅基地翻盖房屋,至2012年11月底翻盖房屋工程结束。杜营晖除支付一部分人工费、材料费以外,剩余费用一直未付。之后,我多次催要无果。2014年1月2日我再次向杜营晖追讨该款,杜营晖暂时无力支付,于是写了一张14万元的欠条,并约定2014年年底还清上述欠款。期限届满时,杜营晖一直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杜营晖支付我欠款14万元,并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杜营晖承担。被告杜营晖辩称:认可洪格连起诉的事实,欠钱的事实也认可,按照我的工资收入每三个月可以支付一万元,至明年7月15日前可以全部付清。经审理查明:洪格连于2012年6月带领工人为杜营晖翻盖房屋,至2012年11月底工程结束,杜营晖支付了洪格连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未付。2014年1月2日杜营晖为洪格连出具欠条,内容为:杜营晖欠洪格连建房款一十四万元整,2014年底前结清。后因杜营晖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洪格连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洪格连为杜营晖翻盖房屋,杜营晖应按照约定支付洪格连工程款。现杜营晖一直未支付洪格连剩余工程款14万元,故对洪格连要求杜营晖支付欠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杜营晖为洪格连出具的欠条明确写明杜营晖于2014年年底前付清14万元,现杜营晖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给付欠款,故洪格连要求杜营晖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营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格连欠款十四万元及上述欠款的利息,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被告杜营晖实际付清十四万元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被告杜营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月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