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许海如与吝秋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如,吝秋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许海如。被告吝秋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如与被告吝秋宝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海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许海如负担。审 判 长 柴子英代理审判员 陈焕焕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