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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许海如与吝秋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如,吝秋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许海如。被告吝秋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如与被告吝秋宝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海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许海如负担。审 判 长  柴子英代理审判员  陈焕焕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