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惠开夫与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开夫,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惠开夫,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士祥,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春高,村委会主任。原告惠开夫诉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兆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开夫的委托代理人和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主任侯春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开夫诉称:2013年11月18日,被告立据向我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1.5%,后于2014年8月1日被告因无法缓期还款,与原告换据,约定月利率1.2%。后被告归还了2万元本金,剩余借款本息未归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支付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的利息6880元,另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原告惠开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4年8月1日,后涧村会计丁志友出具的村民间借贷利息报销专用凭证,证明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1日共计支付利息4390元;2、2015年1月1日,后涧村会计丁志友出具的村民间借贷利息报销专用凭证,证明以6万元为基数,2014.8.1至2014.12.31的利息是2490元;3、2015年1月1日,后涧村村委会出具的射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一份,证明2015年1月1日,原、被告换条子,6万元换成4万元的借条。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2015年2月17日归还了2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具体借款以凭据为准,请求依法处理。经质证,被告后涧村对原告惠开夫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惠开夫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立据向原告惠开夫借款60000元,2014年8月1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村民间借款利息报销凭证一份,载明借款人惠开夫,借款本金6万元,年利率12%,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9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的利息3490元,合计4390元。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村民间借款利息报销凭证一份,载明借款人惠开夫,借款本金6万元,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2490元。2015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射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一张,载明收款内容为村借款,收款方式为换据,金额为4万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借款本息未归还,原告惠开夫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1、原告惠开夫与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依法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归还借款40000元有借据为证,故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2、原、被告经结算,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6880元,被告已向原告出具利息凭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利息688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开夫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688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射阳县临海镇后涧村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曹兆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