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行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雷秋瑞与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秋瑞,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中行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雷秋瑞,男,汉族,成年,江西省吉安市人。被上诉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国栋,系该单位局长。上诉人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雷秋瑞在诉状中称其住宅被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并无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之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雷秋瑞诉称的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其多年申诉未予回复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诉行政不作为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昶代理审判员 王东平代理审判员 臧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