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佳军与王凤斌、王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陈佳军,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凤斌,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淑玲,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凤斌名下宁***号超越牌轻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顺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