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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戴洪林。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