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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固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涛,孟祥忠,固安县人民政府,固安县马庄镇东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文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元鹏,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孟祥忠(原审原告),农民。原审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住址:固安县新中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培苏,现任固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强,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固安县马庄镇东桃园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李生,农民,固安县马庄镇东桃园村240号,固安县马庄镇东桃园村村民委员会临时负责人。上诉人刘文涛因与孟祥忠、固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