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廖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廖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被告廖某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待被告回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璇璇二〇一五年四��一日书记员 杨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