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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廖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廖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被告廖某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待被告回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璇璇二〇一五年四��一日书记员  杨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