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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永存与赵彦峰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存,赵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存,男性,住所地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兆明,律师被执行人赵彦峰,地址榆树市华昌街。刘永存申请执行赵彦峰侵权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永存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护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170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