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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军鹏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鹏,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36号原告徐军鹏。被告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鹏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原告2015年4月1日下午2时开庭,但因原告家长期无人,电话关机,故邮件于2015年3月27日被退回。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家中长期无人,电话关机,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传票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