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与苏树良、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苏树良,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集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湘亮,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陶运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苏树良。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雄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新振升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树良、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争议不动产项目所在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