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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卢忠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38号罪犯卢忠波,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忠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忠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11分,月均5.28分。罚金4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卢忠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忠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至2015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