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钱学俊与被告陈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俊,陈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钱学俊,男,1953年4月5日生。被告陈桂莲,女,1954年7月17日生。原告钱学俊与被告陈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学俊、被告陈桂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学俊诉称,2010年12月,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9000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借口,重新写下借条,再次承诺到期归还,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被告陈桂莲辩称,原告所诉债务是赌债,自己没有拿到此款,欠条系被告在原告处赌钱时被所立,不同意归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原告住所附近开设的棋牌室里认识。2010年12月10日,被告陈桂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钱学俊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正(19000)三年内归还清”。2012年6月23日,被告陈桂莲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钱学俊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到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案争议焦点:上述债权债务是否为合法有效。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债务均系2010年底现金交付原告;被告陈桂莲辩称,19000元系被告在原告开的麻将档中打牌输钱后记的账,原告逼迫自己写借条;10000元债务,系自己借陈某某的,陈某某又把这10000元债权转给原告形成的。庭审中,被告提供了证人马某的证言,马某证实:陈桂莲经常在湖滨8号院档子里赌钱,曾赌输了几十万,某村的房子也卖了,老公也和她离婚了,三、四年前她曾向我借钱打牌,我没借给她,她告诉我她打了欠条给姓钱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二份借条,被告虽抗辩为赌债,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证人马某的证言,虽证实被告素有赌博恶习,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债权系赌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桂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钱学俊归还人民币29000元;并分别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1日起和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偿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陈桂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