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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凌燃与张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燃,张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燃,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军,男,汉族。上诉人凌燃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燃与被上诉人张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凌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凌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凌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凌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健健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周美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钞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