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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7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铁良与赵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铁良,赵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762-5号申请执行人付铁良被执行人赵立平(又名赵书峰)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3)景执字第762-3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立平存放在付铁良处的其应返还给赵立平的财产一部(详见查封清单)。现因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予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立平存放在付铁良处的其应返还给赵立平的财产一部(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