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罗司政与吴明强、吴建军、李令辉、吴芝生、吴世华、贺贤华、吴尚凡、吴拥军合伙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司政,吴明强,吴建军,李令辉,吴芝生,吴世华,贺贤华,吴尚凡,吴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罗司政,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被执行人吴明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被执行人李令辉,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村。被执行人吴芝生,男,193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被执行人吴世华,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被执行人贺贤华,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被执行人吴尚凡,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被执行人吴拥军,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近仑村。申请执行人罗司政与被执行人吴明强、吴建军、李令辉、吴芝生、吴世华、贺贤华、吴尚凡、吴拥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桃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吴明强、吴建军、李令辉、吴芝生、吴世华、贺贤华、吴尚凡、吴拥军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司政借款84715元,并承担执行费117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且申请人罗司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楚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