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袁军军与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军军,张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袁军军。被告:张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军军诉被告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被告下落不明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袁军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补交另一半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军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袁军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亮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