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清伟、柏富群、李红钢、李林与王永忠、雷三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伟,柏富群,李红钢,李林,王永忠,雷三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杨清伟,男,生于1974年3月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柏富群,女,生于1971年4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红钢,男,生于1995年8月3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林,男,生于1993年7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忠,男,生于1970年8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雷三家,男,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清伟、柏富群、李红钢、李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永忠、雷三家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清伟、柏富群、李红钢、李林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