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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辩护人娄义祥,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娄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0月12日1时许,在本市江阴街“老六海鲜”饭店就餐过程中,因琐事与邻座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从一同就餐的胡某某轿车后备箱中拿过一把刀并追赶王某某,在江阴街XXX号处的马路中央,被告人刘某持刀砍伤王某某的右脚,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林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路面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娄义祥辩称,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建议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0月12日1时许,在本市江阴街“老六海鲜”饭店就餐过程中,因琐事与邻座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2时许,刘某等人结账离开饭店时,在饭店门口再次与王某某一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刘某和一同就餐的胡某某至路边停放的胡的小轿车旁,胡某某打开后备箱后,刘某遂拿过一把刀并追赶王某某。在江阴街XXX号处的马路中央,被告人刘某持刀砍伤王某某的右脚,随后刘某等人开车离开现场。10月2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经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足背刀砍伤致右跟骨开放性骨折、右足背多处肌腱断裂伴感染,构成轻伤二级。在本院的审理中,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因琐事将其砍伤经过。2、证人胡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林某某的辨认笔录分别证实,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砍伤的经过。3、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4、公安机关路面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刘某追砍被害人王某某的情况。5、验伤通知书、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情况。6、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到案情况。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其持刀砍伤被害人王某某的经过。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明德审 判 员  卜熙文人民陪审员  叶祥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守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